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重大事项承办、处置单位在制定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定档案工作方案,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