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下列涉及本市的重大事项,有关承办、处置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相关材料:(一)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参观、访问;(二)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举办的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特大事故;(四)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