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公安、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物价、工商等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