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与船舶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太湖、阳澄湖等湖泊的船舶出入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