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博士后科研人员在本市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