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吉林省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