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吉林省著名商标,是指商标持有人的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认定的注册商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