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将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