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未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吉林省著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