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受理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确定检验、鉴定机构。检验或者鉴定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担保,并根据检验、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