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从事摄影摄像、冲印、打印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限等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消费者的照片、底片、数据资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