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与收益第六十条已修改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依据约定申请仲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