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依据约定申请仲裁。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