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

(二)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三)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四)针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要求业主委员会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