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二)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三)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管理业务;(四)针对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要求业主委员会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0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