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墙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古城墙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