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历史城区内古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古城墙,是指始建于1949年前现存的砖石城墙(含城门)、土城墙及其遗址、遗迹。古城墙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