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开展立法评估的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开展立法评估应当向社会公开,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方式,提高立法评估水平。

立法评估结束后,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立法评估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以书面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