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立法调研,应当事先拟订调研方案,确定调研提纲、调研对象、现场考察地点等事项。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立法座谈会,应当邀请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参加。必要时,可以专门召开基层群众座谈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