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