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通过招标而无3家以上供应商投标的;

(二)通过投标而无合格标的;

(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招投标程序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须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