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条例/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十九条有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通过招标而无3家以上供应商投标的;(二)通过投标而无合格标的;(三)因急需而不能采用招投标程序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须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3月3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