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停止其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二)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损害市场主体权益的;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的;
(四)向参加评选的市场主体收取费用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