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行政机关应当落实岗位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推行网上服务、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提高行政效率。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

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提高服务市场主体的专业化水平。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