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得到有效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