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