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