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该法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