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开发利用热量资源。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