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监测、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它可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