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监测、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它可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