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由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居住证积分等措施的依据。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