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由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居住证积分等措施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