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三)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活动等,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占道经营或者采用高音量音响促销;

(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随意遗弃宠物;

(六)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