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住宅的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危险住宅,是指住宅承重结构成为危险结构,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按照有关标准鉴定为D级的住宅。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