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除历史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温瑞塘河保护区内一般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一)温瑞塘河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三十米;(二)温瑞塘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十米;(三)温瑞塘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五米。其他河道两侧公共绿地建设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鼓励城市主干道沿线和河道两侧单位实施开放式绿化。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