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