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游人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的公园或者其部分区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