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园内擅自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