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举办者未在活动结束当日清理场地、清除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