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三条有效游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二)不得采摘花草和植物果实、攀折花木,不得踩踏休养期的草坪;(三)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宣传品;(四)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游泳、烧烤、露营和营火;(五)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