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有效除下列车辆外,禁止车辆进入公园内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三)水、电、通信等为公园施工、养护、抢修等作业车辆;(四)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执行公务的车辆。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熄火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