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配置噪声监测设备,对公园内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经常性监测。公园管理单位发现游人有违反环境噪声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