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水体进行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渔业捕捞活动。公园管理单位可以禁止游人在公园水体或者其部分区域进行娱乐性游钓;禁止娱乐性游钓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