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公园的管理用房和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经营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公园内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