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公园的管理用房和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经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和移交政府管理公园内的配套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确定经营者。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