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遗撒、泄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