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止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造成遗撒、泄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