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未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饲养人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