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抛撒焚烧冥纸;

(二)违反规定倾倒废(污)水、垃圾、粪便;

(三)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四)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