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九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三)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