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
(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
(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五)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