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