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提出异议。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或者交易文件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