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提出异议。项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或者交易文件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