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公共资源交易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应当根据评审项目内容,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重大民生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和科研设备采购项目,以及省、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相关专业评标评审专家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在省外或者专家库外确定评审专家。具体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从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确定评审专家。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