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规定的交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

(一)依法需审批、核准而未获审批、核准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